贵州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拍卖规则
一、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凡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并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二、拍卖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和“价高者得”的竞买原则。
三、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应为报名者本人。如代理竞买,代理竞买人应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竞买人每期拍卖会限报名1次,限竞得1辆车,拍卖成交后,竞买号牌由工作人员收回,该竞买人本场竞买资格即终止。
五、本次拍卖会采取“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标的起拍价和加价幅度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不到底价不成交。
六、本次拍卖会的拍卖标的,以车辆现状进行拍卖,不作任何质量和瑕疵担保。请竞买人会前认真看样、咨询,未经看样参加竞买者责任自负。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对拍卖标的已经确认,其竞价一经落槌拍定,不得反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应当签署的文件,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并入成交款一起结算,其他竞买人保证金自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12日内无息退还至竞买人原缴款账户,原刷卡凭条作废。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11日内交清拍卖成交价款、成交款总额3.9%的拍卖佣金,选择委托拍卖机构代办车辆过户的买受人同时缴纳车辆过户代办服务费及工本费;如不按规定期限交清成交款和佣金,则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标的的所有权,所交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追究买受人由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九、拍卖成交后,成交车辆办理首次过户手续的所有人必须是买受人本人,不得变更。
十、本场拍卖会拍卖车辆过户、转籍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十一、买受人需办理车辆提档转籍的,按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相关要求办理。买受人竞买前自行到转入地咨询落实是否符合购买条件及环保条件,拍卖成交后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予退还,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十二、拍卖成交后车辆原号牌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小型汽车号牌车型规定的车辆,买受人为贵阳市户籍人员、持有贵阳市居住证的非贵阳市户籍人员,或注册地为贵阳市的单位,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买受人不满足前述条件的,车辆转籍至买受人户籍地或注册地登记,在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参照专段号牌车辆进行管理。不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小型汽车号牌车型规定的车辆,拍卖成交后不核发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
十三、拍卖标的为制式执法车辆的,拍卖成交后,须强制改色后方可过户,拍卖机构代为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公安交管部门核准后,拍卖机构代为委托汽车修理厂统一喷漆变色为白色,喷漆变色费用为每台车人民币1600元(使用国产普通漆,喷漆变色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缴纳拍卖成交款时同时支付)。
十四、拍卖会场必须保持安静和良好秩序。竞买人须服从会场安排和管理。竞买人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主持拍卖会。若发现竞买人有恶意串通、操纵拍卖等违法行为,拍卖师有权取消竞买人的竞拍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凡违反《拍卖会规则》者,拍卖人享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贵州春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翔泓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